一、关于政策背景和依据

答:为加快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推动海口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海口综保区)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制定本规定。

二、关于政策适用对象

答: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地址、税收征管关系或数据统计口径在海口综保区(含老城片区和金盘片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指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三、不得申请该规定奖励政策的企业类型有哪些?

答: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对偷逃税款受到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长期未报送或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未完成园区招商引资产业监管协议约定经济指标的,不得申请享受该规定奖励政策。

四、该规定有效期限及施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海口综合保税区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规定(2021年修订)》(海综保〔2021〕135号)和《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的奖励措施》(海综保〔2019〕2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关奖励认定和测算起始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