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6010000BS-XK-0005-A01 |
分类分类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行使依据 |
1、《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81号令)---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权项(34项)第19条:市高新区、市综合保税区产业用地流转登记 非行政许可审批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海口高新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依法委托 2、《关于对(海综保函[2014]26号)的复函》(海审函〔2014〕26号),附表<海口综合保税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表>第9项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
受理单位 |
海口综合保税区审批办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无 |
咨询电话 |
海口66817706,66814867;老城67201274,67204870; |
监督电话 |
0898-963333、12345 |
办理地点 |
1.南海大道168号海口综合保税区服务大厅; 2.老城南一环路南侧海口综合保税区1楼服务大厅; |
在线办理链接 |
综保区官网http://www.hkftz.gov.cn/; 海口市公共服务平台http://sns.haikou.gov.cn/; |
申报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进驻中心情况 |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 未进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