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6010000BS-FW-0006-A00 |
分类分类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
行使依据 |
《海口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海府1993)16号) |
法定依据 |
1.《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受理单位 |
海口综合保税区审批办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无 |
咨询电话 |
海口66817706,66814867;老城67201274,67204870; |
监督电话 |
0898-963333、12345 |
办理地点 |
1.南海大道168号海口综合保税区服务大厅; 2.老城南一环路南侧海口综合保税区1楼服务大厅; |
在线办理链接 |
综保区官网http://www.hkftz.gov.cn/; 海口市公共服务平台http://sns.haikou.gov.cn/; |
申报材料 |
1.综保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延期申报审批服务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
进驻中心情况 |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 未进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