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6010000BS-FW-0005-A00 |
分类分类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行使依据 |
《海口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海府1993)16号) |
法定依据 |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批准。 |
受理单位 |
海口综合保税区审批办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无 |
咨询电话 |
海口66817706,66814867;老城67201274,67204870; |
监督电话 |
0898-963333、12345 |
办理地点 |
1.南海大道168号海口综合保税区服务大厅; 2.老城南一环路南侧海口综合保税区1楼服务大厅; |
在线办理链接 |
综保区官网http://www.hkftz.gov.cn/; 海口市公共服务平台http://sns.haikou.gov.cn/; |
申报材料 |
1.综保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更名申报审批服务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3.其他材料:属建设单位更名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进驻中心情况 |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 未进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