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6010000BS-FW-0009-A00 |
分类分类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
行使依据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海口综合保税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
法定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受理单位 |
海口综合保税区审批办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无 |
咨询电话 |
海口66817706,66814867;老城67201274,67204870; |
监督电话 |
0898-963333、12345 |
办理地点 |
1.南海大道168号海口综合保税区服务大厅; 2.老城南一环路南侧海口综合保税区1楼服务大厅; |
在线办理链接 |
综保区官网http://www.hkftz.gov.cn/; 海口市公共服务平台http://sns.haikou.gov.cn/; |
申报材料 |
1、综保区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审批服务表(一式两份)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市质监站提交)。 3、单位(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市质监站或申报单位提交)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5、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由城建档案馆提供) |
进驻中心情况 |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 未进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