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6010000BS-FW-0008-A00 |
分类分类 |
行政许可 □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
行使依据 |
《海口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海府1993〕16号)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 |
受理单位 |
海口综合保税区审批办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无 |
咨询电话 |
海口66817706,66814867;老城67201274,67204870; |
监督电话 |
0898-963333、12345 |
办理地点 |
1.南海大道168号海口综合保税区服务大厅; 2.老城南一环路南侧海口综合保税区1楼服务大厅; |
在线办理链接 |
综保区官网http://www.hkftz.gov.cn/; 海口市公共服务平台http://sns.haikou.gov.cn/; |
申报材料 |
1.综保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报审批服务表; 2.原批建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3.建设项目竣工图纸(建筑施工图部分); 4.质检验收合格意见(原件); 5.竣工测量报告; 6.竣工彩照(各单体四面、屋顶); 7.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备注: (1)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项目送审前应同时办理消防、人防、质检、园林、环保、节水、气象、国家安全专业部门验收意见; (3)属分期验收项目应提供已验收部分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提供的彩照按A4规格装订,并提供不同立面及周围环境附照; |
进驻中心情况 |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 未进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