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审批
索 引 号: 00817944-7/2023-00414 分类: 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 海口综合保税区 发文日期: 2017年02月18日
名  称: 城市排水许可
文  号: 主 题 词:


城市排水许可

 

事项编码

46010000BS-XK-0009-A00

分类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行使依据

1、《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27 项)第12

2、《关于对(海综保函[2014]26号)的复函》(海审函〔201426),附表<海口综合保税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表>6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第十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受理单位

海口综合保税区审批办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及依据

咨询电话

海口66817706,66814867;老城67201274,67204870;

监督电话

0898-96333312345

办理地点

1.南海大道168号海口综合保税区服务大厅;

2.老城南一环路南侧海口综合保税区1楼服务大厅;

在线办理链接

综保区官网http://www.hkftz.gov.cn/

海口市公共服务平台http://sns.haikou.gov.cn/

申报材料

1、综保区排水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单位接入市政排水申请书;

4、施工单位市政工程施工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现场查勘市补交)。

5、排水设计总图;

进驻中心情况

实地进驻     联网进驻         进驻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海口综合保税区

主办:海口综合保税区    电话:0898-67204908    
琼ICP备1200158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00005    琼公网安备46010602000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