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6010000BS-XK-0012-A00 |
分类分类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行使依据 |
1、《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第六条第4款:在保税区内行使对计划、财政、工业、外经、外贸、土地、规划、房产、工商、劳动、人事、公安、环保及市政公用设施等方面的管理职能、协助海关、税务、金融、保险、商检、卫检等部门在保税区内办理有关业务; 2、《关于对(海综保函[2014]26号)的复函》(海审函〔2014〕26号),附表<海口综合保税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表>第2项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乡及特定地区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届满,因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收回临时用地或者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3、《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单位或者个人因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受理单位 |
海口综合保税区审批办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无 |
咨询电话 |
海口66817706,66814867;老城67201274,67204870; |
监督电话 |
0898-963333、12345 |
办理地点 |
1.南海大道168号海口综合保税区服务大厅; 2.老城南一环路南侧海口综合保税区1楼服务大厅; |
在线办理链接 |
综保区官网http://www.hkftz.gov.cn/; 海口市公共服务平台http://sns.haikou.gov.cn/; |
申报材料 |
1、综保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2、设计方案文本3套及电子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4、专用地形图(1:500或1:1000) |
进驻中心情况 |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 未进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