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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44-7/2023-00415 分类: 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 海口综合保税区 发文日期: 2017年02月18日
名  称: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文  号: 主 题 词: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事项编码

46010000BS-XK-0012-A00

分类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行使依据

1、《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第六条第4款:在保税区内行使对计划、财政、工业、外经、外贸、土地、规划、房产、工商、劳动、人事、公安、环保及市政公用设施等方面的管理职能、协助海关、税务、金融、保险、商检、卫检等部门在保税区内办理有关业务;

2、《关于对(海综保函[2014]26号)的复函》(海审函〔201426),附表<海口综合保税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表>2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乡及特定地区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需要延期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届满,因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收回临时用地或者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3、《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单位或者个人因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受理单位

海口综合保税区审批办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及依据

咨询电话

海口66817706,66814867;老城67201274,67204870;

监督电话

0898-96333312345

办理地点

1.南海大道168号海口综合保税区服务大厅;

2.老城南一环路南侧海口综合保税区1楼服务大厅;

在线办理链接

综保区官网http://www.hkftz.gov.cn/

海口市公共服务平台http://sns.haikou.gov.cn/

申报材料

1、综保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2、设计方案文本3套及电子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4、专用地形图(150011000

进驻中心情况

实地进驻     联网进驻         进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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