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鼓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海口市科工信局于近日制定印发《海口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科学技术奖项目配套奖励的奖励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进行了明确。

《细则》指出,经海口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上年度获批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贴奖励。

根据《细则》,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的申请对象为引进吸纳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成功在海口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可获20%的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要符合海口产业发展需求,在海口落地实施转化,项目的后续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申报企业与技术转让方或开发方不得是隶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也不得存在关联交易。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应依法认定登记。同一成果多次转让不重复奖励,已获批政府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交易补助。

同时,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3%以上,并提供能体现研发经费投入比例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结构明细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只需提供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需要提供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结构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实施结束,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

《细则》还指出,科学技术奖项目配套奖励对象为获评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省科学技术奖项的主要完成单位。配套奖励项目为上年度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口高新区提名推荐并获评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奖项的项目。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按省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此外,当年已申报其他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专项的,不影响“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奖励”和“科学技术奖项目配套奖励”项目申报。同一项目已申报其他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专项的,不得申报“科技成果转化补助”;每个单位当年申报“科技成果转化补助”仅限1项,已获得重大科技项目支持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补助”不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