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修改情况解读

《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自 2012 年 3 月施行以来,对海口市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建和巩固海口市国家卫生城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办法》实施后近十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2018年以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迅速推进,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也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办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客观实际。《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也要求对《办法》中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确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快海口市自由贸易港中心城市建设步伐。                      

     一、法规修订的必要性

(一)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海口市位于海南省北部,属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自然条件非常适宜病媒生物尤其是蚊虫的生长和繁殖,病媒生物防控对公共卫生安全意义重大。《办法》自2012年实施以来,对有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卫生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2019年海口发生的登革热疫情以及正在全球不断蔓延的新冠疫情,使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凸显。为回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大需求,2020年修订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会同海关等部门建立境外疫病疫情和病媒生物联防联控机制,推进境外疫病疫情风险早期预警,严防重大疫病跨境传播。另外,《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要求,健全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加强病媒生物监测,坚持日常防制和集中防制、专业防制和常规防制相结合,积极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有效防控媒介传染病,提升病媒生物防制能力。也要求各地及时修订完善地方爱国卫生法规规章,完善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技术标准,推进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二)上位法出台或修订。《办法》于2012年生效实施之后,《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等有关上位法规先后出台,对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提出了新思路和新要求,也使得《办法》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产生了冲突。此外,上位法修订也使得《办法》部分条款机构职责:(三)负责本市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工作,区(如美兰区)急需修改。据统计,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以及南昌等城市均于2018-2021修订其爱国卫生立法及病媒生物防控立法,我省五指山、三亚等地也积极的出台、起草相关管理规范,以满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公共卫生需求。

(三)《办法》部分内容已经存在一定滞后性。经过九年多的实施,《办法》部分内容已经明显滞后,已不适应自由贸易港快速发展的需要。包括:《办法》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与现行政府机构改革后的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责不一致;仍规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的行政许可,与上位法规定的备案制存在明显冲突;对防控境外病媒生物入侵规定不足;病媒生物监测评估措施及评估标准缺失;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申报难以落实;违法处罚难以执行等,都有待于修订时一并加以完善。

二、修订的可行性论证

2020年9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对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法规实施的主要成效和存在问题,法规内容是否存在与现行有效的上位法相抵触,法规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管理措施以及职责分工、经费保障等重点制度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是否达到立法目的等委托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开展立法后评估并于当年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报告结论为:建议在进一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启动法规修订工作。

2021年,海南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组织相关专家,通过集中座谈、问卷调查等方法,了解海口市各相关部门单位(政府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群众和游客对《办法》修订的需求,为海口市《办法》修订提供重要依据。

海口市卫健委作为牵头单位负责起草《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收集了国内外病媒生物防控立法四十多部,共约三十万字,收集病媒生物防控相关研究成果数十篇并形成文献综述,对重点问题开展了专题研讨,于2021年9月形成初稿,经多方征求意见,于2021年10月1日形成了《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

由于上位法修订已经到位,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也已经完成。因此,《办法》修订的时机非常成熟,修订可行性比较明显。

三、修订中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细化其职责分工。《办法》第五、六条分别规定了市、区爱卫会和卫生、教育、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市政市容、农业、林业、水务、交通等成员部门的职责。实施近十年来,政府机构改革使得该条款中的部门名称和职责范围发生了重要变化,与现行病媒生物防控监督管理体制情况不一致。另外,2020年7月,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部门行政执法权转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对病媒防制执法工作有较大影响,作为基层地方立法应当更注重实操性,为便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守法,应当结合当前现状进行系统修改。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取得经营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明确了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的行政许可制度。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这一行政许可存在的必要性大大降低。2020年修订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防制病媒生物有偿服务的单位,应当予以备案和使用安全有效的药械,保证服务质量;其从业人员应当培训合格。从而确定了病媒生物有偿服务从许可制改为备案制。目前,《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琼卫规[2021]3号)已于2021年12月18日起正式施行。另外,广东省也已经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的备案制。因此,《办法》此次修订取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的行政许可,改为备案,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立经营服务单位诚信管理制度,以顺应上位法改革方向和自贸港发展要求。

(三)病媒生物防控的技术标准和考核评价制度。针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还不够到位,对经营服务机构防制效果难以评估,监管措施和力度有待加强的问题。2018年,海口市病媒生物防制协会出台了《海口市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能力评定标准及办法》,为加强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推动病媒生物持续健康的发展。2019年,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评估中心、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资质评定管理办法》。为体现“轻审批,重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取消病媒生物防制服务的行政许可,用科学、权威的方式引导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相关罚则与上位法保持一致。2020年11月修订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的,由爱卫会办事机构责令改正,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而2012年生效的《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饭店、宾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酿造厂、超市的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防控设施合格率不符合国家考核标准的,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现了下位法罚则下限高于上位法的情况。另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办法》也应在修订过程中予以贯彻落实。

 此外,还应借此次修订机会,增加公众参与激励条款,加强病媒生物防控力度,对普遍反应的病媒生物监测评估不足的问题,增设专门条款,明确监测主体和标准,进一步发挥《办法》在保障公众健康,服务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作用。其他内容也应当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保持一致,从立法原则、立法目的以及具体条款表述上进行系统完善、修改。

海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