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海南举行“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五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专场。据悉,《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点击查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配套法规,也是自贸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进自贸港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法规。

据了解,《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坚持宽准入、严监管原则,加强制度创新,构建了登记便利、监管严格、惩戒严厉的自贸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体系。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 一是创新登记确认制度体系。

《条例》明确由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并公示,推动市场主体登记由核准制改为确认制,并设定了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一系列配套措施。这是自贸港服务市场主体理念的重大积极转变,也是实质性降低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具体举措,必将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主体”地位。

· 二是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

✅一方面,充分吸收了《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中符合国家改革精神和方向的创新举措,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海南商事制度改革成效,对于取得较好实践效果的政策,以立法方式予以优化固化。《条例》延续2019年开始实行的全岛通办、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固化了近年来探索的证照联办、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改革等相关改革政策。

✅另一方面,《条例》抓住市场主体登记中的关键环节、重点事项,吸收借鉴国际自贸港经验,创新设定自由便利措施,实行最简登记事项、最简登记材料。《条例》简化登记事项,明确将市场主体部分登记、备案事项改为自主公示。减少申请材料,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免于提交企业自治性材料,最大限度将经营自主权交还市场主体。《条例》还明确进一步减少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市场主体相关事项发生变化后,无需重新打印营业执照。

· 三是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处罚。

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同时,《条例》加大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公示信息弄虚作假、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等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

✅一方面,加强了市场主体登记后事中事后监管惩戒措施。包括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创新经营异常名录应用,规定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四种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前,其直接责任人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创设对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市场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实施资格罚制度。创设对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等行为处罚到人制度。通过提升市场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失信成本,提升对违法者的震慑作用,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亮点?


作为将实质性降低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条例》设计了怎样的新型监管机制?在立法方面有什么鲜明的特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林刚介绍,《条例》围绕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设计了四个方面的创新举措。

· 一是创设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主体的直接责任人的相应信用约束机制。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四种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在其完成整改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前,其直接责任人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 二是创设对因虚假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实施资格罚制度。市场主体因虚假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 三是创设对中介代理机构、托管服务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处罚到人和资格罚机制。中介代理机构、托管服务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限制或禁止其从事中介代理和住所托管服务。

· 四是创设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年报制度。允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选择填报、公示年度报告信息,降低其经营管理成本。

海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臧爱存介绍,在立法方面,《条例》总结了海南近年来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做法,以立法形式对部分成效突出的改革措施予以固化,确保政策的持续性,有效稳定市场预期。同时,《条例》对标国际自贸港和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创新登记管理制度,大幅提升海南自贸港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

· 一是注重“小快灵”。《条例》注重“小切口”“小快灵”立法,从海南实际出发,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对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不求面面俱到。

· 二是确保“放得开、管得住”。《条例》强化放管结合,更好统筹便利、发展和安全。在准入方面,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有关规则在海南先行先试,推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在监管方面,创设对违法失信行为处罚到人的法律责任,增强“法”的震慑力。

· 三是坚持“上下贯通”。《条例》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登记制度改革。有效衔接《公司法》,在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