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推动海口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海口综保区)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地址、税收征管关系或数据统计口径在海口综保区(含老城片区和金盘片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指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第二条 海口综保区管委会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规定的各项奖励及有关工作经费。奖励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海口综保区年度工作预算。工作经费总额不超过企业申报奖励扶持资金总额的3%,主要用于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等。

第三条 促进外贸企业稳定发展(责任部门:海口综保区经济发展局、联系人:杨阳、具体内容请致电0898-67204923详细咨询)。

第四条 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责任部门:海口综保区招商办、联系人:米丹丹、具体内容请致电0898-67204908详细咨询)。

(一)鼓励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做大做强。

(二)支持批发企业(非大宗商品贸易)稳定发展。

(三)培育壮大新兴服务业发展。

第五条 鼓励开展跨境电商新业态(责任部门:海口综保区招商办、联系人:米丹丹、具体内容请致电0898-67204908详细咨询)。

第六条 推动制造业企业快速发展(责任部门:海口综保区经济发展局、联系人:杨阳、具体内容请致电0898-67204923详细咨询)。

对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3%(含)-10%(不含)的制造业企业,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3万元;对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责任部门:海口综保区经济发展局、联系人:刘巧颖、具体内容请致电0898-67204923详细咨询)。

(一)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认定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海口综保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认定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海口综保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二)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省外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技厅确认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海口综保区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引进外商投资企业(责任部门:海口综保区招商办、联系人:米丹丹、具体内容请致电0898-67204908详细咨询)。

对注册资本金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进行注册资本金实缴或实际利用外资纳入统计的,按照每实缴或实际利用1美元给予0.01元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促进园区企业人才发展(责任部门:海口综保区党政办、联系人:朱师玉、具体内容请致电0898-67429160详细咨询)。

对园区内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成功新引进(认定)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并全职工作满一年的,按照A类人才20万元/人、B类人才8万元/人、C类人才3万元/人、D类人才2万元/人、E类人才50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奖励。同一引进人才不重复享受同一层级奖励。

第十条 对海口综保区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及在短时期内能实现超常发展的企业,经海口综保区工委同意后,实行“一企一策”,签订对赌协议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符合本规定和海口综保区管委会其他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可按“就高就宽”原则择一申请。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不得同时申请,企业可就高择一申请。与海南省、海口市或指定职能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并获得相关奖励扶持的企业不可申请本奖励政策中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有关奖励。本政策各项条款将进行动态评估调整。

第十二条由海口综保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会同各条款提出部门制定申报细则并抓好宣传落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向海口综保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会同各条款提出部门进行审核后,财政部门按海口综保区资金支出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对偷逃税款受到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长期未报送或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未完成园区招商引资产业监管协议约定经济指标的,不得申请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应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奖励的,取消其奖励申报资格,已经获取的奖励应立即退还,且3年内不得申报海口综保区的相关奖励扶持资金和政策性优惠;涉嫌犯罪的,由海口综保区管委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海口综合保税区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规定(2021年修订)》(海综保〔2021〕135号)和《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的奖励措施》(海综保〔2019〕2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关奖励认定和测算起始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综保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会同各条款提出部门解释。